典当权人能否优先受偿悔拍保证金
【案情】请求履行人徐某与被履行人周某合伙协议胶葛一案,履行中,法院裁决拍卖被履行人周某名下的商品房,并经过司法拍卖渠道做了第一次拍卖,竞买人王某以最高价949080元成交,司法拍卖渠道将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汇入法院账户,但竞买人王某未在拍卖公告规则期限内交纳剩下金钱,且经法院催缴后仍未交纳。后法院对上述不动产从头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竞买人吴某以最高价974080元成交,并将974080元如期交纳至法院标的户,法院亦依法将上述房子裁决由竞买人吴某一切,并完成了交给。本案请求履行人对上述房子享有典当权,对房子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上述房子进行拍卖后所得价款并不能足额清偿其债款,且被履行人亦存在其他债款人请求参加分配拍卖款。
【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对司法拍卖活动中不予交还的保证金,典当权人能否优先受偿。作者觉得,保证金是竞买人因悔拍行为所承当的违约补偿相应的职责,且从头拍卖价款高于原拍卖价款,典当权人应当对从头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保证金则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完成是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故典当权人能优先受偿的规模应是典当物因本身价值拍卖所得价款。而本案保证金并非是依据典当物本身价值拍卖所得,应认定为悔拍人因违约而发生的违约之债,是一种违约金。担保物权人并没有在其上设定担保物权,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四百三十六条和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包含典当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在内的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典当产业、质押产业和留置产业等担保产业优先受偿的权力,在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无法经过协议以担保产业折价的情况下,就拍卖、变卖担保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而,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担保产业的变现所得价款为限,超出变现所得价款而未受偿的部分则作为一般债款能够从被履行人的其他产业中予以完成。
在本案买受人悔拍的情况下,典当产业有两个变现价款,即原拍卖价款和从头拍卖价款。若从头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则保证金可作为对典当物原有价值的补偿由典当权人优先受偿,若从头拍卖价款高于原拍卖价款,则从头拍卖价款便是典当物变现价款,典当权人优先受偿权应以从头拍卖价款为限。在本案中因从头拍卖价款高于原拍卖价款,不存在补偿的问题,典当权人应当对从头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保证金则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则,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交还,顺次用于付出拍卖发生的费用丢失、补偿从头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履行人的债款以及与拍卖产业相关的被履行人的债款。本案债款和其他案子债款的连接词为“以及”,依据文义解说,可解说为两者处于相等次序,也可解说为先后次序。假如另案债款人没有请求参加分配,则后于本案债款取得清偿。即本案债款和另案债款为先后次序受偿。但本案中,另案债款人已请求参加分配,其实际上现已加入到本案中来一起参加分配本案的履行产业,此刻将本案债款和另案债款解说为相等次序,更契合参加分配相等受偿精力。依据债款的相等性,本案应当按份额受偿,而不是优先受偿。
综上,作者觉得,本案中请求履行人即典当权人对悔拍保证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