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2月份做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索通齐力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齐力”)、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欣源”)、陇西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西索通”)、山东索通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创新”)、甘肃索通盛源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盛源”),以上公司均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索通齐力、佛山欣源、陇西索通、索通创新提供的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2,0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8,000万元、人民币30,000万元;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预焙阳极”)为索通盛源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上述企业来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36,076.50万元(含本次)、人民币1,159.91万元(不含本次)、人民币51,000万元(不含本次)、人民币143,666.59万元(不含本次)、人民币50,400万元(不含本次)。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1,277,656.02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26.75%;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674,291.02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9.67%。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各金融机构授信要求,为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对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含等值外币),该担保额度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能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为索通齐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6,066.50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51,000万元,索通齐力的另外的股东未做担保;为佛山欣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59.91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9,000万元,佛山欣源的另外的股东未做担保;为陇西索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1,000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42,000万元,陇西索通的另外的股东未做担保;为索通创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3,666.59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55,000万元,索通创新的另外的股东未做担保;为索通盛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8,900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64,500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金融机构多以合同的提交审批时间为签署时间,同时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
7.经营范围:炭素材料生产、销售;炭素材料生产研发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经营范围:产销:电容器、锂电池、石墨负极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废旧沥青再生研发技术;余热发电关键研发技术;炼焦;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预焙阳极炭块、碳纤维、碳复合材料及炭素制品;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耐火材料生产;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耐火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新材料研发技术;金属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期间: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革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税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聘请第三方进行催收的费用等。
索通齐力、佛山欣源、陇西索通、索通创新、索通盛源为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本次为上述企业来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同比例做担保。
本次担保额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的策略,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277,656.02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26.75%,实际担保余额为674,291.02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9.6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57,166.02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23.11%,实际担保余额为653,801.02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6.03%;公司不存在为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做担保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