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费收入能够适用于支付学校运营开支或偿债吗?
近日,有学校向笔者问询:民办学校的伙食费如有结余,是不是能够用于支付学校其他的运营开支或者偿还债务呢?笔者对此问题的答复是:不可以。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教财〔2020〕5号)对于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各级各类的学校收费管理政策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该文件的第二条“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之下的“(四)坚持实施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规定:
“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综合考虑实际成本(扣除财政拨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其后的“(六)完善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规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各级各类的学校收费可分为三个大类别,第一类是学费(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第二类是服务性收费,第三类是代收费。第一类的收费内容是非常明确的,且是以学校为收费主体根据办学成本进行核算收取。第二类和第三类收费并没有明确列出哪些属于服务性收费,哪些属于代收费,这些细化的规定由各省自行制定具体政策。
伙食费的表述被列在了“(六)完善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项下,至少可以得知的是,伙食费应归于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具体到底属于服务性收费还是代收费,则又会因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是学校自营食堂还是受托经营食堂,抑或是校外配餐企业,又会有不同的归类方法,具体如何认定,则需要依照 各省的具体政策 来确定。
笔者进一步检索了部分省份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简单列举如下: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规定:“二、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服务性收费。1.伙食费。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7 号)规定:“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 二 )伙食费 。伙食费是指民办中小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价管规〔2021〕82号)规定:“第五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1.伙食费:学校食堂按学生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学校食堂要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配餐的,除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规定:“第六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
至此,笔者倾向于认为,伙食费原则上应属于服务性收费,且收取和定价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规定: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规定:
“第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规定:
“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第二十条 学生食堂收支结余实行月度结算,每月将财务收支 情况进行公开,月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评字〔2021〕2号)规定:
“一、严禁侵占学生伙食费 各地各校应确保学生伙食费全部用于学生用餐,保障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和营养健康需求。学校自办食堂应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做到财务公开,设备 由学校投入,在编人员收入由学校保障;大宗食品招标采购, 零星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结余资金用于改善食堂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以提高人员、设备使用效率;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抽取资金,用于补充学校办公经费、工程改造、设备添置及“人 头费”(如:考评奖、年终奖、加班费、午餐托管费、教职工 免费就餐费等)。”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鲁教财发〔2021〕1号)规定:
“(二)完善食堂定价机制,严格控制结余。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价格公示制度。……食堂结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和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根据上述国家对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使用规定,以及相关省份关于中小学校伙食费用途的具体规定,可以非常明确的得知,学校伙食费必须专款专用,如有结余也只能继续用于食堂经营,改善食堂条件和学生伙食,更新食堂设备及维修等相关用途,除此之外禁止将伙食费挪作他用。
综上,结合上述笔者对民办学校伙食费性质与用途的分析,足以论证笔者对本文开篇问题的答案应当是基本正确的,即,民办学校伙食费收入不能用于支付除食堂运营之外的其他学校运营开支,更不能用于对外偿还债务。
最后,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如果学校出现停办、终止、注销时,已经收取的伙食费以及既往的结余部分能够适用于清偿债务吗?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另外的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据此,作者觉得,当民办学校终止时,已经收取的伙食费且还没用完的部分是必须退还给学生的;既往如果还留存伙食费结余,那么在学校终止注销时,用于支付别的应付费用或偿还学校其他债务似乎也未为不可。
至此,笔者对本文开篇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与阐述,谨希望对此问题存在疑惑或者误解的相关方面,能够厘清认知,正确理解和执行政策,共同致力于民办教育行业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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