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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被忽悠缴纳投顾服务费炒股不赚反亏可以退吗?20241128

发表时间: 2025-01-09

  毫无疑问是可以的。首先,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必须要获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且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不仅仅公司要有许可证,工作服务人员也要有“投资顾问资格”证才行。

  而目前市场上,各种各样的“炒股高手、老师”,不管有证的或是没证的,通过帮股民“免费”诊股,卖炒股课程,开培训班等各种手段,诱导股民缴纳高额的“投顾服务费”,股民缴费后跟随其操作却往往亏损严重。有证的往往涉嫌虚假宣传,误性性营销,无证的则更不用说了,其所收的“投顾服务费”属违规所得,毫无疑问是能要求退还给股民的。

  在“证券业协会”官网上,有披露了144家证券公司及79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单(数据截止至2023年11月30日),名单之内的一般都支持退还投顾服务费的,名单之外的都属于”无证经营“,而服务人员(通常自称“老师“)是否持有“投顾资格“,也可通过证券业协会查询。

  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对投顾机构的营销和服务过程等多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等,而实践中,不管投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为了诱导股民缴纳高额的投顾服务费,基本上或多或少的都会通过夸大过往业绩、选择性虚假宣传等诱导股民,如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号:(2021)京民终501号、(2017)辽民申4561号、(2022)粤01民终4484号、(2021)川01民终3440号、(2020)川01民终18288号等案件中,投顾机构即因为存在相关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而被法院判决退还股民缴纳的投顾服务费,甚至承担部分投资损失。

  也就是说,投顾服务费可退的前提是投顾公司在销售、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规,那么,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通常又有哪些呢?比常常见的有违规风险测评、承诺保底收益、夸大过往业绩、诱导性营销等,如果存在相关违规情况,则基本可确认,投顾服务费是可以退还股民的。当然,详细情况最好是保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材料,交由我们专业技术人员帮确认下。

  1. 夸大虚假宣传、诱导性营销:如果投资人有收到投顾公司发的,如他们推的票涨得有多好,跟他们操作的其它投资人赚了有多少,他们的老师有多牛等等之类的消息,却从未向投资人展示过,他们推的下跌的票,没赚反亏的其它投资人等,给投资人造成”只要跟他们操作就大概率甚至一定能赚钱“的假像,则涉嫌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股民要求退还投顾服务费于法有据。

  2. 违规风险测评: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投顾公司在销售其服务产品时,需确保股民风险等级与服务产品的风险等级相匹配,如不能将中高风险等级的产品销售给保守型投资者。但投顾公司工作人员为达成销售目的,往往通过提示答案、多次重复测评等方式,违规把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等级调到与”中高风险“等级的产品相匹配,进而可以“合法”的将中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服务销售给投资人,此时投资人其实是能要求退还投顾服务费,甚至要求投顾公司承担部分投资损失的。

  3. 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投顾机构向投资人推荐的投资标的缺乏合理的投资逻辑和依据,工作人员直接代替投资人管理其证券账户,工作人员直接收取“投顾服务费”,向投资人承诺保底或保收益等等,都涉嫌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投资人都是可以合理合法的要求退还“投顾服务费”的。

  综上,股民向证券公司或咨询机构缴纳的投顾服务费等,只要股民在其服务过程中产生亏损,则大多数都是可以退的,因为整个服务过程或多或少的都存在违规违法的地方,不管其是“无证驾驶”,还是“持证上岗”,大多数都属于违规违法来得到的,是应该要无条件退给股民的。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法律法规,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备了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可以少于5年。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