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查封安置房吗?这也算是个人财产吗?有没什么说法呀?
1、目前的法院执行制度和法律框架下,房产的执行需要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及不存在限制交易的权利负担,但是由于拆迁安置房大都需要长达五六年,有得甚至十年才能办理产权证书,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法院原则上是不会予以强制执行(评估拍卖)。2、但是如果拆迁安置房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且房屋不存在别的法院查封在前或者存在抵押等情形,那么房屋依法是可以查封、评估拍卖的。
有权。司法拍卖房产中常见的一类房产。请大家探索: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交的费用是拍卖企业来提供在拍卖会上叫卖你提供的拍品的服务费用,并不等于就能把拍品卖出去了,能收到卖出去的钱回来的。无论结果能不能成功卖出去,拍卖公司收的服务费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合理费用,不会退的。
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安置房,法院可以查封、拍卖。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你提问的问题是农村的小区安置房法院能查封吗?能够冻结吗?能够强制执行吗。之前是不可以的,因为原来的安置房没有产权证书,他并不是一个合法的暴力手段,但是**近上个月**高法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还是一个答复。主体的意思是无论是小产权房,安置房,公租房,或者是没取得产权的,而如果是,无论是不是是唯一的合法居住场所,都是可拿来强制执行的,这也是国家为了加院如何判决的执行力度。认真回答,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主要看房产是否是债权人的名下!比如小产权,三联单房都属于不确定产权,不能执行。
过去叫经济实用房,现在叫保障房。它的土地取得方式是划拨,不是出让,一般在短期内不可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方式获得的商品房才可市场交易。
有权。司法拍卖房产中常见的一类房产。请大家探索: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交的费用是拍卖企业来提供在拍卖会上叫卖你提供的拍品的服务费用,并不等于就能把拍品卖出去了,能收到卖出去的钱回来的。无论结果能不能成功卖出去,拍卖公司收的服务费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合理费用,不会退的。
一般交房通知书上都写有“业主逾期不办理交房手续的,将视为验房入住,业主需按时支付相关联的费用”。因此,在接到交房通知书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房,否则会被认为是默认已经验房。在验房时应该对边边角角都仔仔细细地观察,察觉缺陷及时向开发商说明,并约定整改日期及到期不能整改到位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没签订购房合同可以退房。从双方签署协议之日起,假如没有特殊的约定,合同即生效并受法律保护。从目前法律来讲,退房条件最重要的包含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开发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所表达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没办法取得产权证等。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好退房的具体条件,而且购房者又有证据证明该条件成立,那么购房者就可以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一旦业主起诉,即使开发商推诿,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动迁房安置房办小产证满3年后可以随便过户交易吗?希望各位能给我说说?
福州房子拆迁,户口在八县的子女能分到福州的安置房吗?有谁知道?谢谢回答!
安置房以儿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赠与有效吗法院?请问有哪位大神可以解释下?
再婚后的安置房算婚后财产吗,房本是外甥女的名字?有哪位网友知道,说说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