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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阅事例解读:“带租拍卖”中租金归属的确定

发表时间: 2025-03-04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常常运用的一种履行方法。关于被履行人名下产业上存在租借权的,拍卖成交后,租借合同对买受人是否仍具有约束力,在拍卖公告没有明示的情况下,租借收益怎么分配等问题,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难题。由此,人民法院事例库入库参阅事例《彭某与张某履行监督案(入库编号:2024-17-5-203-007)》裁判要旨清晰,“带租拍卖时,拍卖产业上原有的租借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除,租借合同对买受人仍具有约束力”,“拍卖公告中明示拍卖产业上隶属租借联系但未清晰拍卖成交后的租金归属的,买受人获得拍卖产业一切权时,依法享有租金收益权”,为审理相似案子供给了裁判指引。现就有关问题详细解读如下:

  榜首,带租拍卖时,拍卖产业上原有的租借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除。租借权是承租人依据租借合同对租借物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虽然租借权在本质上归于债务,但出于对弱势承租人的维护及维护社会秩序安稳的需求,各国民法均赋予租借权以物权的对立力,此即“生意不破租借”准则。我国亦确立了此准则,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则:“租借物在承租人依照租借合同占有期限内产生一切权变化的,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依照上述法律规则,人民法院在履行程序中亦需维护履行程序开端前依法建立的承租人的租借权,即在处置租借物时准则上应当带租拍卖,承租人的租借权不因拍卖而消除,买受人在竞得租借物后对原租借合同的权力责任归纳接受,此刻合同主体产生改变,由买受人继承原租借人的相关权力和责任。

  本事例中,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在履行过程中对被履行人廖某与共有人王某名下坐落河南省郑州市XX号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因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被履行人已将案涉房产租借,且承租人享有的租借权实在有用,为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力,故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房产有租借,对案涉房产进行带租拍卖并无不当。带租拍卖时,拍卖产业上原有的租借权不因拍卖而消除,租借合同对买受人仍具有约束力,张某参加竞拍,标明乐意对原租借合同的权力责任归纳接受,继承原租借人的权力和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参阅事例的裁判要旨之一指出:“带租拍卖时,拍卖产业上原有的租借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除,租借合同对买受人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对原租借合同的权力责任归纳接受,继承原租借人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拍卖公告明示带租拍卖且没有约好租金归属的,买受人享有租金收益权。虽然司法拍卖归于公法上的处置行为,与民法上的一般生意行为存在差异,但司法拍卖的后果在许多情况下与一般生意并无不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则,司法拍卖的买受人在竞得租借物后,租借物上存在的原租借合同关于买受人仍持续有用。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无须另行签定租借合同,买受人在获得该租借物的一切权时就归纳接受原租借合同的权力责任,包含承租人接着运用收益租借物及租金收取权。在司法拍卖公告中明示拍卖产业上隶属租借联系但未清晰拍卖成交后的租金等归属的,买受人获得租借物一切权时即享有对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力。

  一起,在实践中,要分外的留意租金收取的节点,买受人在获得租借物的一切权时就归纳接受原租借合同的权力责任,故应当以租借物一切权的移转为节点收取租金,即租借物为动产的,以交给时获得一切权,租借物为不动产的,以挂号时获得一切权。但因司法拍卖不同于一般的生意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2020年批改)第四百九十三条关于“拍卖成交或许依法定程序裁决以物抵债的,标的物一切权卖成交裁决或许抵债裁决送达买受人或许接受抵债物的债务人时搬运”的规则,司法拍卖成交后,标的物一切权卖成交裁决送达买受人时搬运,买受人在收到拍卖成交裁决后即获得租借物的一切权,其有权收取拍卖成交裁决送达之后的租金。

  本事例中,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示案涉房产附有租借,张某参加竞拍即标明其乐意归纳接受原租借合同的权力责任。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该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履行裁决,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张某名下。上述拍卖成交裁决送达张某时,案涉房产即归张某一切。张某依据获得案涉房产一切权即享有收取拍卖成交裁决送达之后租金的权力。

  在此基础上,本参阅事例的裁判要旨之二指出:“拍卖公告中明示拍卖产业上隶属租借联系但未清晰拍卖成交后的租金归属的,买受人获得拍卖产业一切权时,依法享有租金收益权。”

  第三,带租拍卖时法院应对租借权构成时刻和实在性进行审阅查看。一方面,法院应当仔细检查租借权的建立时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则》第二十四条榜首款规则:“被履行人就现已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力担负或许其他有碍履行的行为,不得对立请求履行人。”依照上述规则,承租人的租借权建立在租借物被查封之前的,人民法院准则上应当带租拍卖,如承租人的租借权在人民法院查封租借物之后建立,除非请求履行人赞同带租拍卖,人民法院应当除掉租借权后再行对租借物进行拍卖。另一方面,法院应当仔细检查租借权的实在性。近年来,为躲避法院履行,被履行人和案外人歹意勾结,经过虚伪租借阻碍履行的现象并不罕见。

  人民法院应经过检查租借合同的签定及存案时刻、租借物的占有运用情况、租金的付出等从而判别承租人的租借权是否实在,对查封之前承租人实在的租借权经过带租拍卖予以维护,对虚伪的租借权或许或许虚伪的租借权,应除掉后再行拍卖租借物,承租人对此有贰言的,能够依法经过案外人贰言程序等程序寻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