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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一房地产公司名下房产被查封、拍卖

发表时间: 2025-02-24

  请求履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与被履行人何柏东、广东鸿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春香、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何权霖、何全君金融告贷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1402民初 417 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令上的约束力。因被履行人未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本院依法查封了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兴宁市宁新大街文峰二路鸿贵园1区8号楼第42卡门店【证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1543号】。经询价,上述不动产核价成果为人民币499763.26元,本院将择期对上述不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则,责令被履行人及其他寓居人员于公告宣布之日起七日内迁出上述不动产,并整理未被法院查封的个人及家庭物品。在此期间,不得对该不动产进行损坏、损毁。如本院处理上述不动产触及你(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应当于公告宣布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方法向本院申报权力并提交证明资料,由本院检查确定是否予以维护。如以租借为由申报的,应向本院提交租借合同、承租人身份信息、交纳租金凭据等依据资料。逾期未申报或申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视为抛弃相关权益。本院将按无附有合法权力状况施行拍卖、变卖等强制履行办法,由此形成的晦气后果自负。如到期拒不搬家,又不申报权益,本院将依法强制履行,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换锁处理,并将依据案子履行需求对上述不动产采纳停水停电等办法。被履行人及其他寓居人员到时须参与,拒不参与的,不影响本院履行。阻碍履行的,按照法令来追查法令责任。

  向向本院提出履行贰言的,应在本《公告》宣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送履行贰言请求书及相关依据资料,逾期视为抛弃相应权力,不影响本院依法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