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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个人产业拍卖收入交税新规下月起履行

发表时间: 2025-01-25

  近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和标准个人获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7〕38号),进一步清晰对个人经过拍卖商场拍卖各种产业(包含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玩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自5月1日起履行。拍卖收入交税规则分两类作者将自己的文字著作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获得的所得,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许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仍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拍卖除文字著作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产业,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相应的产业原值、拍卖产业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依照“产业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其间,转让收入额为产业终究拍卖成交价格。产业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获得该拍卖品的价格。经过商铺、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践付出的价款;经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践付出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经过祖传保藏的,为其保藏该拍卖品而产生的费用;经过赠送获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产生的相关税费;经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参照以上准则承认产业原值。拍卖产业过程中交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产业时交税人实践交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按转让收入3%或2%核定个税交税人不能供给合法、完好、精确的产业原值凭据,不能正确核算产业原值的;产业原值凭据内容填写不标准的;一份产业原值凭据包含多件拍卖品且无法承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均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征“产业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但拍卖品为经文物部分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可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交税人可供给合法、完好、精确的产业原值凭据,但不能供给有关税费凭据的,不按征收率核算交税,应就产业原值凭据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由拍卖单位担任扣缴个人产业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担任代扣代缴,并向拍卖单位所在地的区当地税务局(税务所)处理交税申报。拍卖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应给交税人填开完税凭据,并具体标明每件拍卖品的称号、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