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到银行存款8万柜员操作失误存了80万银行:离柜概不负责
四川成都市民李刚到某银行存款8万元,柜员张丽在办理存款手续时操作失误,误将80万元存入李刚账户。事后银行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纠错,李刚遂将多出的72万元转走。银行发现后要求李刚归还,遭到拒绝。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刚返还7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刚返还银行7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20年8月15日,李刚来到成都某银行营业网点,欲存入8万元现金。柜员张丽在汇款单上填写了80万元,并向李刚确认:先生,您存款80万元,请核对金额。李刚心想张丽口误,遂回答:是8万,不是80万。
张丽闻言尴尬一笑:不好意思,我听差了。随即操作业务,打印了业务回单递给李刚:您存款8万元,请收好回单。李刚接过回单,发现上面赫然印着转入金额:800,000.00元,遂提醒张丽:你看,回单上怎么是80万?是不是弄错了?
张丽仔细核对后发现操作有误,但出于面子问题,并未向李刚道歉,反而冷冷丢下一句:客户您好,我行实行离柜概不负责制度,既然您已离开我的柜台,那这钱就算存对了,我就不给您改了。
李刚见状,心生一计。他微微一笑:既然银行有这规定,那咱也不能例外。这80万就先放我这儿,等你们行领导来找我,我再还给你们。说罢,头也不回地走了。
当天下午,李刚即在手机银行上操作,将多出的72万元分多笔转入妻子账户,并快速支取出48万元现金。
8月18日,该银行终于察觉缺陷,遂向李刚发函索要转错的72万元,遭到李刚的断然拒绝。银行无奈,只得将李刚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归还7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误将80万元存入李刚账户并经其转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李刚是否应向银行返还?对此,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李刚从银行误存款项中获得72万元,属于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工作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由于操作错误将款项汇入他人账户,相关当事人请求汇错资金受领人返还该资金的,应予支持。
再次,《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做好客户资金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业务,严禁违规操作。对于错汇错划资金,要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追回,降低客户资金风险。
结合本案,银行柜员张丽在为李刚办理8万元存款时,误操作成80万元,属于明显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银行有权追讨多划款项。而李刚在明知误存情况下将钱款转移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银行要求其返还72万元并赔付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至于银行主张的离柜概不负责,系其内部管理制度,不能当然适用于客户,更不能作为银行免责的抗辩理由。该制度的设立本意,是提示柜员在现金收付等环节要仔细核对,避免差错,而非在差错已然发生后规避责任。张丽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差错发生,银行对此应承担对应责任。
2.被告李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银行利息损失(以7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这一判决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要求。作为金融机构,银行理应以更高的规定要求自身,在业务操作中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与合法权益。而作为公民,也应自觉遵守公序良俗,不因他人失误而获取非法利益。
毕竟,精于算计、贪图小利,终非长久之计。反之,坦荡做人、通情达理,方能无愧于心、赢得尊重。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惟有秉持法治、诚信、正义的价值理念,一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人与人之间才更加信任,社会才能更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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