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中税费该由谁承当
近年来,随网络司法拍卖的呈现,“司法拍卖”这个途径正被渐渐的变多的人所熟知并且参加,一时间成为当之无愧的网红论题。可是,网络司法拍卖仍有许多方面未来得及完善,在实践中呈现了许多亟待处理的问题,尤其是不动产的处置方面,税费承当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都存在争议。关于这一个争议,笔者使用本身多年的法令工作经验,依据斗胆假定、当心求证的方法论动身,试从立法、法律与司法三个方面提出处理主张。
对司法拍卖发生的税费除了规矩正常交纳外,可增设有条件地悉数革除、部分革除弛缓缴,详细适用哪一种规矩要依据拍卖所得金钱是否大于债务数额以及转让人(即债务人)的承当才能来决议。假如拍卖所得金钱远大于债务,那么税费天然由转让人足额承当。假如拍卖所得金钱只是大于债务且无法交纳悉数税费,则对转让人日后的付出才能做评价,并以此决议部分革除或缓缴。假如拍卖所得金钱小于或等于债务数额,也是对转让人日后的付出才能做评价,并以此决议悉数革除或部分革除或缓缴。其次,关于法律方面。作为法律机关的税务部分,应贯彻落实税收法令的各项规矩,连同司法部分一同全力冲击偷税漏税行为,加大法律力度,做到详尽检查悉数革除、部分革除或缓缴税费的资历,公平评价付出才能,不定期地进行回访盯梢等等,根绝税收缝隙的存在。最终,关于司法方面。鉴于现阶段的争议都发生在司法拍卖环节,并且从本源上处理立法问题是一项浩大耐久的工程,依据此进行的法律活动也随之无法在极短的时间内改动,所以笔者依据以往呈现一些显着的反常问题的当地提出以下三项主张:榜首,在拍卖公告中选用色彩明显且加大加粗的字体来对税费承当条款进行阐明,并且在显眼的方位重复数遍,意图是让参加竞拍者都清晰得悉。第二,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拍卖公告应对税费的承当适用统一规范,做到司法拍卖上的“同案同判”,避免区域之间的规范不同形成定见抵触。第三,选择一些关于约好税费承当条款有用的代表事例进行推送,在普法的一起推进立法与法律上的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