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公示拒交物业费业主要保护其隐私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内容: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可适当延长收费期限,但最长不允许超出一年期限。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能够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物业费问题一直是物业纠纷的焦点问题。一些业主拒缴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为了收取物业费,采取了一些措施,激化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新政中明确了将物业费交纳与“业主个人信用档案”挂钩,并且物业企业可以选择公示拒缴物业费业主的名单。如果业主不满物业服务,可以采取其他途径解决,拒缴物业费是违法行为。
如果通知后业主仍无正当理由拒绝交费,物业公司可以在小区公告栏予以公告。这也是督促业主交费的一种维权方式,但要把握好尺度,以免侵害业主的隐私权。我建议,出台详细规定,约束物业公司,以防泄露业主信息,特别是不要公示业主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果物业企业违反这些规定,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有些空置房子的业主不知道要交物业费了,或者业主出差不在家,都可能造成交纳物业费延时。所以建议明确物业公司收缴物业费的时限,不要太短,超出限期如果还没有缴费再采取公示等措施。
有的物业公司态度蛮横,一点都不像服务的,像讨债的,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业主不缴费,物业公司再一公示,业主就更不想交了。所以,这条政策应该建立在物业服务水平不错的基础上,建议政策向约束物业服务水平上倾斜。
我没住,凭啥交钱?你不住,小区也要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各执一词。那么,空置房应不应该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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