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查看日报2024年12月31日(总第10772期)
朱小兰:本院受理原告任友春诉你民间假贷胶葛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5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述状副本、民事裁决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塔人民法庭揭露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定。
阜阳市颍州区一名尚美容美发店及其经营者李大高:本院受理原告程争与你们服务合同胶葛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5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述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揭露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定。
韩德州、张小玉:本院受理原告张治新与被告韩德州、张小玉生意合同胶葛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068号,原告张治新向本院提申述讼恳求:1.依法判令:被告付出原告货款505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当。因与你们无法联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述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揭露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定。
卜平:本院受理丁雪峰诉你承包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852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如下:被告卜平于本判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之日起15日内付出原告丁雪峰12988元及利息〔以12988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1日起,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LPR)核算,核算至欠款悉数还清之日止〕;案子受理费125元、公告费(以实践产生的收据为准),由被告卜平担负。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定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刘航宇:本院受理原告刘兵与被告刘航宇生意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610号民事判定书,被告刘航宇于本判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之日起60日内付出原告刘兵货款2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子受理费350元、公告费(凭票付出),均由被告刘航宇担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周春虎: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小麦香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生意合同胶葛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4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述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揭露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孙良金: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开发区永志钢材门市部诉你生意合同胶葛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5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述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揭露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芜湖景森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超诉被告芜湖景森园林有限公司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判定如下:一、被告芜湖景森园林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付出原告沈超20000元;二、驳回原告沈超的其他诉讼恳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082号民事判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杨贝贝、鄂慧群、刘熟年、蒋大为、张大飞、邓为、郑凤、叶素兰、丁振祥、储修拼、于建国、曹洪垒、曹秀芳、张小分: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你们信用卡胶葛十四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1391、11393、11395、11397、11399、11401、11403、11405、11407、11409、11411、11413、11414、11417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高汉菊: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望润财物办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治安、高汉菊追偿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5225号民事判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张晨晨:本院受理周仁高诉你生意合同胶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9362号民事判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经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建: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诉被告陆建民间假贷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3455号民事判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杨一奎:本院受理李星星诉杨一奎合同胶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述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决书及依据资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夏适、黄彦、王柔刚、郭琴、郭东蕴、安徽禾下轿车出售服务有限公司、禾下(天津)轿车租借有限公司、李敏、梁修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夏适、黄彦、王柔刚、郭琴、郭东蕴、安徽禾下轿车出售服务有限公司、禾下(天津)轿车租借有限公司、李敏、梁修启追偿权胶葛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述状副本、原告依据资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调停奉告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奉告书等应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一般程序(独任审理)揭露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国创检测技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测检测技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创检测技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胶葛一案。原告诉讼恳求如下:1.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付出检测费37640元及122.8元利息(自2024年4月18日起依照LPR暂计至2024年5月15日止,后续核算至实践付出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付出。因以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则,现向你公告送达申述状副本、原告依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停奉告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在本院第6法庭适用一般程序(独任审理)揭露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刘学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学兰物业服务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8743号民事判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张和俊:本院受理原告熊翠与被告张和俊民间假贷胶葛一案。原告熊翠诉讼恳求如下:1.判令被告当即付出告贷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申述之日起至实践实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告贷商场报价利率核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因以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则,现向你公告送达申述状副本、原告依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停奉告书等诉讼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9日10时在本院第21法庭适用一般程序(独任审理)揭露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文龙:本院受理原告宋庆凤诉你、安徽天奥出租轿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2244号民事判定书、主动实行奉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牛珈、阮云、李长忠、张蕾、郑家震、余强强、舒陶、章涛、刘锅建、王静、姚雯、张海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能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胶葛系列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述状副本、依据资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多元调停奉告书等应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一般程序(独任审理)揭露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杨洋(身份证号码:34242719******0036):本院受理原告中联惠捷信息技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追偿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5588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告贷本金83286.9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3470.05元及利息丢失;二、被告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付出律师费丢失2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4007元,由原告担负1168元,被告担负2839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李哲:本院受理原告水闫与被告李哲民间假贷胶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9680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如下:一、李哲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水闫告贷本金52300元及利息3228元(含逾期利息)(暂核算至2024年4月18日,尔后以欠付告贷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4月19日起依照年利率14.2%规范付出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水闫的其他诉讼恳求,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案子受理费收取1188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李哲担负。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昌武(身份证号码:34240119******2679):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昌武追偿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2769号民事裁决书(裁决内容:允许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昌武的申述;案子受理费折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负)。
臧正新:本院受理原告钱程诉被告臧正新生意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4468号民事判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湖北建安才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淞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建安才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生意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1385号民事判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梁卫卫:本院受理原告徐霞与被告梁卫卫离婚胶葛一案,因适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述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依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决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8日9时4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一般程序(独任制)揭露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姚炜、殷迪:本院受理原告万晴雯诉被告姚炜、殷迪民间假贷胶葛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6179号民事判定,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经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传艳与被告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4490号民事判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钱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乐佳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帅生意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4224号民事判定书。判定:被告钱帅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付出原告货款1009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的规范核算至款清之日止);案子受理费折半收取35元,由被告钱帅担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刘成龙:本院受理原告金建萍与被告刘成龙民间假贷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120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如下:一、被告刘成龙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金建萍归还告贷本金194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9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核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建萍的其他诉讼恳求,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案子受理费折半收取163.5元,由被告刘成龙担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判定书,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梁贤东:本院受理李其明与你生意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228号民事判定书。判定:被告梁贤东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30日内付出原告李其明货款1205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597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0日起,依照年利率3.35%的1.3倍核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案子受理费2712元及公告费(凭票结算),由被告梁贤东担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纪耀朋、肖丁艳:本院受理原告申凤友诉被告纪耀朋、肖丁艳服务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160号民事判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收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朱柱成:本院受理原告任启文诉你生意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927号民事判定书。判定:被告朱柱成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付出原告任启文欠款611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集约送达中心收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产生法律效力。
阜阳市达益置业有限公司、车涛:本院受理原告刘巧云诉你民间假贷胶葛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059号民事判定书。判定:被告阜阳市达益置业有限公司、车涛于本判定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归还原告刘巧云告贷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依照月息2%核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依照年利率13.4%核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收取判定书及判后实行责任奉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菁菁: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徐远远、徐菁菁、赵春、邓芳金融告贷合同胶葛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22154号,因适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述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依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0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一般程序(独任制)揭露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定。
王开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远建造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开兵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胶葛一案,本院作出(2024)皖0111民初24145号民事判定,因被告四川华远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定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六安市德胜客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勇与被告六安市德胜客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生意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7023号民事判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海臻久慧技能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钮桂荣与被告上海臻久慧技能服务有限公司生意合同胶葛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534号,因采纳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述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