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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白叟托付拍卖的艺术品遭流拍 法院:需交还巨额服务费

发表时间: 2024-10-08

  2017年2月,他与坐落南稍门的北京嘉赢利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公司)签署了《托付拍卖合同》,约好将他保藏的艺术品托付嘉利公司做拍卖,拍卖公司收取了标的受理费16万元。“但嘉利公司未按约好将我的艺术品拍卖掉,我要求他们返还艺术品及16万标的受理费。”孙先生说,嘉利公司许诺交还艺术品,但未交还标的受理费。屡次追讨后,嘉利公司表明合同责任已搬运给国亨公司,他需和国亨公司签署《托付拍卖合同》,将合同一方主体由嘉利公司改变为国亨公司才干返还标的受理费。

  2018年4月10日,孙先生与国亨公司从头签署了《托付拍卖合同》,当年4月22日对收款收据进行了改变。但国亨公司一向未返还孙先生的标的受理费。孙先生便向莲湖区法院提起上诉,诉请被告嘉利公司、国亨公司返还16万元,交还托付拍卖的艺术品,并以16万元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付出利息等。

  2019年4月10日,莲湖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审理。审理中,孙先生撤回了对嘉利公司的申述并改变诉请为被告国亨公司返还16万元,被告国亨公司以16万元为基数付出利息等。国亨公司辩称拍卖受理费并非他们收取,他们履行了拍卖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环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交通银行买卖记载、许诺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陈述、托付拍卖合同、收款收据、国亨拍卖藏品入库证明、图册、拍卖公告及视频等依据。法院安排当事人进行了依据交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依据予以承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依据和现实,法院确定如下:2018年4月10日,原告孙先生与被告国亨公司签定的《托付拍卖合同》中,原告托付被告在12个月内对6件艺术品安排拍卖,被告许诺在托付期限内为原告艺术品安排1次拍卖;被告佣钱为拍卖标的终究成交价的10%,在被告付出原告拍卖标的成交款时予以扣除。

  被告国亨公司称,依照合同约好,拍品成交后才收取佣钱,因原告拍品未拍卖出去,所以依照合同约好未收取费用;国亨公司还表明,其向原告开具收款收据记载的16万元中,8万元系标的受理费,8万元系原告购买字画的费用。